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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9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临邑信达石料有限公司、郑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临邑信达石料有限公司,郑现辉,郑桂红,张承山,刘兰亭,李传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971-2号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行长。住所地临邑县。委托代理人纪永涛,银行职工。被告临邑信达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卫。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被告郑召信,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陵县。被告郑现辉,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住陵县。被告郑桂红,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陵县。被告张承山,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陵县。被告刘兰亭,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陵县。被告李传卫,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陵县。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信达石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做出(2017)鲁1424民初9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承山名下财产(工资)及郑现辉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承山名下财产(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现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6×××86,余额为259.16元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张承山在陵城区安监局的每月工资70%(直至110000元止)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