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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春斌、严秀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春斌,严秀春,黄胜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98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琦,男,该行职员。被告:应春斌,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严秀春,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胜杰,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春斌、严秀春、黄胜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