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安怡达经贸有限公司与邝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安怡达经贸有限公司,邝培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470号原告:佛山市安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深村胜利村平远横街以南20号二至八层的四层407室,注册后:440602000041697。法定代表人:刘焯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明,系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培光,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安怡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邝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1.72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安怡达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