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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肖甫与陈大伟、康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甫,陈大伟,康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603号原告:肖甫,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陈大伟,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康素花,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肖甫与陈大伟、康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甫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甫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晓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