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肖甫与陈大伟、康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甫,陈大伟,康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603号原告:肖甫,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陈大伟,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康素花,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肖甫与陈大伟、康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甫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甫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晓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