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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宝坦花、董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宝坦花,董凤英,宝乌仁高娃,李乌云,萨仁其其格,梁白乙拉,包特日格乐,赵萨仁满都呼,吴满都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龙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琴,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清,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宝坦花,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董凤英,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宝乌仁高娃,女,1983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乌云,女,1990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萨仁其其格,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梁白乙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特日格乐,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萨仁满都呼,男,1984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满都呼,男,1968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宝坦花等九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云廷审判员  韩国柱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花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