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忠文与霍永康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文,霍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文,男。被执行人霍永康,男。赵忠文与霍永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599.85元、案件受理费44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霍永康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