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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与牛红兵、邹银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牛红兵,邹银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89号原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58971-5。住所地:扶沟县汴岗镇汴岗村。法定代表人:孙小光,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系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牛红兵,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邹银霞,女,汉族,1980年3月23日生,住扶沟县。系牛红兵之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曹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牛红兵、邹银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红兵、邹银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牛红兵、邹银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扶沟县汴岗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