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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吴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3执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