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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满法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满法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刘畅,职务总经理。刘洋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0)满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满洲里市现代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501室权属证书、给付违约金23.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满法执补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长英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