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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德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德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154号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138号6F609。法定代表人:康成海。被告:济南德载经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东晨大街100号上海花园34号楼5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张振亮。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德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杭州速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