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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30号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义路西殿路口柯村。法定代表人:何佳明,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青,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市镇-市村。法定代理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    文    卫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侯化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佳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