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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才英、吕明等与唐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英,吕明,吕强,吕军,吕洁,吕梅,唐伟,唐军,陈作兵,陈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440号原告:周才英,女,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吕明,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吕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吕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吕洁,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吕梅,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普、蔡文静,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唐军,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陈作兵,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陈欧,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才英、吕明、吕强、吕军、吕洁、吕梅与被告唐伟、唐军、陈作兵、陈欧生命权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才英、吕明、吕强、吕军、吕洁、吕梅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英、吕明、吕强、吕军、吕洁、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为1213元,由原告周才英、吕明、吕强、吕军、吕洁、吕梅共同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