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圣雅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圣雅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圣雅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索德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村西。法定代表人:翁恩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圣雅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3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圣雅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一、返还申请人成色AU9999的黄金42公斤,或按2016年12月12日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交易收盘价(即265元/克)支付申请人成色AU9999的42公斤黄金的赔偿金人民币11130000元;二、被执行人以11130000元作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执行人支付自2016年12月12日至第一项请求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退还申请人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4086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857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之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7、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