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号。负责人葛增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平,该行职工。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兴林路兴林花园8号。法定代表人栗晓杰。被告栗晓杰,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米格,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58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被告栗晓杰、程米格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015年5月15日偿还利息1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至今未予清偿。请求:1、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48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被告栗晓杰、程米格对48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共同负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件;最高额保证合同2件;借款凭证1件;利息清单1件;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被告栗晓杰、程米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原告分两次与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共计580万元;利率为7.84%,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同日,被告栗晓杰、程米格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8286.30元。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剩余清偿借款本息未予清偿。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及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栗晓杰、程米格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依约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栗晓杰、程米格作为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栗晓杰、程米格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贷款人民币436171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栗晓杰、程米格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林州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栗晓杰、程米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