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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与重庆沿江房地产重庆豪禧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920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昌蓉,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小南村锅厂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明才。被告: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沿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友荣。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与被告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金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