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广州英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正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广州英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正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229号原告:王建平,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广州英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1806房。法定代表人:任吉平。被告:广州正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三街8号三栋3、4楼。法定代表人:蒋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广州英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正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