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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姜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7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雨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云龙,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