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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成中申请执行罗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中,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蔡成中,男,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罗云,男,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蔡成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向隆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云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五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归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