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国枝、付正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枝,付正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枝,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付正路,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国枝与被执行人付正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付正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正路向申请执行人张国枝赔偿损失41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共计13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正路银行存款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