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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义威强制猥亵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义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义威,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任丘市,农民。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22日在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公安局看守所。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义威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098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义威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义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义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郑义威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义威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义威撤回上诉。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伯生��判员张战洪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