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曾雪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曾雪云,林创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704房。法定代表人:杨天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云,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创彬,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739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在荔湾区,且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常在荔湾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广州市进步餐饮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林创彬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