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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和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和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清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5月1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委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12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4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病同日被转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章华、何富豪,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和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和杰及其辩护人余章华、何富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1.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和杰指使郑义(已判决),与许某经事先手机联系,谈妥毒品交易地点后,在乐清市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村口,将重约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郑义左前裤子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在右边裤子口袋内分别查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和一包用两元纸币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在郑义左前裤子口袋内查获的毒品净重2.8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右边裤子口袋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右边裤子口袋内用两元纸币包装的毒品明显少于0.01克,无法称取净重,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6年5月24日晚,郑某1(要求身份保密)和被告人王和杰联系要求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手机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王和杰。后被告人王和杰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藏匿在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展胜装饰城乐清农商银行旁的诊所附近,郑某1拿到毒品返回乐清市柳市镇荷盛村的家门口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2016年6月12日下午,郑某2和被告人王和杰电话联系要求购买7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手机微信将70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王和杰。后被告人王和杰驾车到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乐清市环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郑某2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电脑桌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并在被告人王和杰身上查获七包毒品疑似物,在王和杰车内查获十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在电脑桌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5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王和杰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2.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车上查获的毒品净重6.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2016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和杰向“阿月”(身份不明)购买15克毒品海洛因并让其交给王建业(另案处理)。2016年6月16日上午,王建业在其四川省成都市城隍庙大发电器市场A座60号正泰电器商铺店拿到“阿月”指使他人送来的约15克毒品海洛因后,和被告人王和杰联系,将毒品藏匿在一只电表内,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交给被告人王和杰。5.2016年6月17日14时许,葛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和杰向其以70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后王和杰电话指使郑相金(已判决)抛售毒品。郑相金将一小包毒品藏匿于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港社区沿江大道79号门口前方铁树花盆里,并将藏匿地点通过短信发给王和杰,王和杰再将地点通知葛某完成交易。葛某拿到毒品后在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河边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4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6.2016年7月6日,陈某和被告人王和杰经手机联系要求购买10克冰毒。后被告人王和杰指使杨珍(另案处理)将10小包毛重约10余克的毒品冰毒藏匿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王和杰家后门,由被告人王和杰通知陈某取走。7.2016年7月10日,陈某和被告人王和杰经手机联系要求购买10克冰毒、1克海洛因。后因被告人王和杰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家中从楼上将毒品拋给陈某。8.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王和杰电话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唐忠超(已判决),要求唐忠超帮其到上家“三妹”(身份不明)处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并将毒资及其他费用转账给唐忠超。当日唐忠超从“三妹”处购得40余克毒品后,于2016年7月12日将毒品藏匿在一单相电子式电能表中,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为664742713321)邮寄到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交给王和杰。2016年7月15日,侦查人员在王和杰家中查获部分由唐忠超邮寄过来的毒品。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侦查人员并在王和杰家中百途蓝牙盒、天王表盒、黑色盒子内共查获毒品疑似物共净重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银色盒子内查获毒品疑似物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9.2016年7月1日上午,施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和杰向其购买400元毒品,王和杰将联系手机及约0.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郑冰玲(已判决),由郑冰玲与施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郑冰玲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施某。(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6年7月1日早上,被告人王和杰伙同郑冰玲等人携带一把枪支驾车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金利是公寓,由郑冰玲将该枪支拿到自己位于该公寓2××室暂住处。当晚,王和杰携带该枪支到乐清市柳市镇XX堡村自己家中,藏匿于二楼房间内。2016年7月15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和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数量大;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和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和杰一人犯数罪,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和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物;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和杰十六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物。被告人王和杰辩解起诉书指控其的第4至9节不事实,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不事实,自己不知情。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王和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1.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和杰指使郑义(已判决),与许某经事先手机联系,谈妥毒品交易地点后,在乐清市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村口,将重约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郑义左前裤子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在右边裤子口袋内分别查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和一包用两元纸币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在郑义左前裤子口袋内查获的毒品净重2.8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右边裤子口袋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右边裤子口袋内用两元纸币包装的毒品明显少于0.01克,无法称取净重,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6年5月24日晚,郑某1(要求身份保密)和被告人王和杰联系要求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手机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王和杰。后被告人王和杰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藏匿在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展胜装饰城乐清农商银行旁的诊所附近,郑某1拿到毒品返回乐清市柳市镇荷盛村的家门口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2016年6月12日下午,郑某2和被告人王和杰电话联系要求购买7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手机微信将70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王和杰。后被告人王和杰驾车到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乐清市环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郑某2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电脑桌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并在被告人王和杰身上查获七包毒品疑似物,在王和杰车内查获十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在电脑桌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5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王和杰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2.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车上查获的毒品净重6.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2016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和杰向“阿月”(身份不明)购买15克毒品海洛因并让其交给王建业(另案处理)。2016年6月16日上午,王建业在其四川省成都市城隍庙大发电器市场A座60号正泰电器商铺店拿到“阿月”指使他人送来的约15克毒品海洛因后,和被告人王和杰联系,将毒品藏匿在一只电表内,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交给被告人王和杰。5.2016年6月17日14时许,葛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和杰向其以70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后王和杰电话指使郑相金(已判决)抛售毒品。郑相金将一小包毒品藏匿于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港社区沿江大道79号门口前方铁树花盆里,并将藏匿地点通过短信发给王和杰,王和杰再将地点通知葛某完成交易。葛某拿到毒品后在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河边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4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6.2016年7月6日,陈某和被告人王和杰经手机联系要求购买10克冰毒。后被告人王和杰指使杨珍(另案处理)将10小包毛重约10余克的毒品冰毒藏匿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王和杰家后门,由被告人王和杰通知陈某取走。7.2016年7月10日,陈某和被告人王和杰经手机联系要求购买10克冰毒、1克海洛因。后因被告人王和杰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家中从楼上将毒品拋给陈某。8.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王和杰电话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唐忠超(已判决),要求唐忠超帮其到上家“三妹”(身份不明)处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并将毒资及其他费用转账给唐忠超。当日唐忠超从“三妹”处购得40余克毒品后,于2016年7月12日将毒品藏匿在一单相电子式电能表中,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为664742713321)邮寄到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XX堡村交给王和杰。2016年7月15日,侦查人员在王和杰家中查获部分由唐忠超邮寄过来的毒品。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侦查人员并在王和杰家中百途蓝牙盒、天王表盒、黑色盒子内共查获毒品疑似物共净重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银色盒子内查获毒品疑似物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9.2016年7月1日上午,施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和杰向其购买400元毒品,王和杰将联系手机及约0.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郑冰玲(已判决),由郑冰玲与施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郑冰玲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施某。(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6年7月1日早上,被告人王和杰伙同郑冰玲等人携带一把枪支驾车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金利是公寓,由郑冰玲将该枪支拿到自己位于该公寓2××室暂住处。当晚,王和杰携带该枪支到乐清市柳市镇XX堡村自己家中,藏匿于二楼房间内。2016年7月15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王和杰于2017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其身体原因无法羁押,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医院对王和杰进行保外就医鉴定,因联系多次未能未检查,于2017年6月22日退回鉴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举报“阿杰”(手机号码18358××××60、18815××××23)有贩毒行为后,其电话(手机号码13757××××70)与“阿杰”联系购买毒品,于当天下午配合民警抓获受“阿杰”指使向其贩毒的郑义(手机号码18357××××73)。经许某辩认,其所称的“阿杰”即是本案被告人王和杰。2.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要求对其身份保密),证实其于2016年5月24日21时26分许用自己手机(手机号码13175××××55)与“胡杰”(手机号码13980××××28)联系购买300元毒品海洛。21时44分许,其通过微信(昵称:飞;微信ZPF19××××09)向“胡杰”的微信(昵称:浪子)转账300元。其后在“胡杰”告知的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展胜装饰城乐清农商银行旁的诊所边捡得一小包毒品,随后其于当晚22时10分许回到位于柳市镇荷盛村自己家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所购买的毒品。经郑某1辩认,其所称的“胡杰”即是本案被告人王和杰。3.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12日举报王和杰贩毒,其用手机1373××××77与王和杰18815××××23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向王和杰(微信名:浪子)购买700元毒品,于当天下午15时许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王和杰。4.证人林某的证言,其系郑相金的妻子,其证实郑相金于2016年7月15日10许,在乐清市白象镇交通中路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5.证人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王和杰在2001年左右在金华十里坪劳教所一起劳教时认识的,其于2016年6月10日向王和杰购买过毒品,于2016年6月17日,与王和杰18583××××51联系购买毒品,因为当时没有钱就约好晚上有钱了再打给他。王和杰就叫其去七里港沿江大道79号门口铁树那边拿毒品,拿到毒品后其打开用透明塑料封口袋的毒品海洛因,然后倒了一点海洛因到一张口香糖的锡箔上,在车上吸了几口后开车往柳市蟾东村走,在蟾东村河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把车里的毒品上交给公安民警。因为处理案件到晚上12点左右才回家,所以第二天12时许,其才将700元毒资打到王和杰给其的账户内(户名为杨梅,账号为62××72)。葛某辨认出王和杰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6.证人陈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证实其在2016年7月份向王和杰拿了两次毒品,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其中一次是向王和杰要10个冰毒,王和杰让其到王和杰家中拿,于是其到乐清市XX镇XX堡村王和杰家楼下。当时其没看清谁从楼上抛下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冰毒,其拿了后就走了。另一次是其向王和杰拿10个冰毒和一个海洛因,那天其雇佣了章光去带他去王和杰家楼下,王和杰从楼上将上述毒品抛给他。这些毒品是王和杰白送给他的,在王和杰没有毒品的时间,其也会白送给他点毒品。其与王和杰发送微信红包和转账是由于朋友关系,其转给王和杰用的,其在微信中让王和杰优惠点只是随便说的。其用手机号码18757××××55注册了微信名叫了残生,用13088××××00注册了微信名叫人人人。王和杰的微信名叫浪子,手机存的名字为“和杰”,关联手机号码为13980××××28。其辨认了王和杰曾两次向其提供毒品。7.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其电话18858××××22与王和杰电话1363××××77联系通过微信转账以400元的价格向王和杰购买0.5克毒品海洛因,王和杰让其到柳市,并让郑冰玲将上述毒品交给其。施某辩认了王和杰以及郑冰玲。8.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柳市金是利公寓从事管理登记入住人员身份房租工作。2016年6月12日至7月11日期间金利是公寓2××房间由该女子一人租住。张某辩认出郑冰玲就是租住金利是公寓2××房间的女子。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施某被抓后,其去翁垟派出所领取了施某的手机,后来手机被他人拿走了。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顺丰速运公司郫县郫筒镇鹃城村营业点收派员,2016年7月12日18时许其在营业点收了一个快递件,是寄一个电表,运单号为664742713321。寄件人是一名二、三十岁的男子,具体记不清长什么样子了。快递单上“成都郫县”和“单相表壳”是其写的,其他都是寄件人写的。11.同案犯郑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手机号码18357××××73)于2016年5月9日下午14时许接到“胡杰”(手机号码13633××××77)电话,要求其先向“乐清朋友”贩卖三个毒品海洛因,并将对方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13757××××70)通过短信发到其手机上。其与购买毒品的人手机联系后约定在乐清市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村口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七小包毒品。郑义辨认出王和杰就是“胡杰”。12.同案犯王建业的供述,其称2016年6月份在王和杰从成都回乐清之前的一天,王和杰跟其说过段时间会有人把一包毒品送过来,让其邮寄回乐清给他。之后的一天上午,一个年轻人将一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好的毒品送到其位于成都城隍庙大发电器市场A座60号其所开的正泰电器商铺店中,称毒品是王和杰的,让其交给王和杰。于是其与王和杰微信联系(其微信名为“老王”,王和杰的微信名为“浪子”),并按王和杰提供的地址姓名和电话号码将上述毒品放置在一个电表内通过顺丰快递过去。其知道邮寄的是毒品,也知道王和杰购买的毒品有些是自己吸食,有些是自己卖掉,其没有打开看过毒品,不知道毒品具体类型,具体不知道有多少克,大概有几十克。13.同案犯郑相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中午,其用手机号码15088××××55与王和杰18583××××51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在王和杰家向王和杰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王和杰还给了其一包重约1克左右,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称有人要向他买毒品时让其帮他抛一下,其就答应了。那天14时许,王和杰用18583××××51打了其15088××××55的电话,让其放一个。因他其当时在七里港,王和杰就让其将毒品抛在七里港,于是其就将王和杰给他的毒品用纸巾包裹,放在七里港沿江大道79号门口前方花盆铁树上面,然后用13757××××11的号码发短信内容为“七里港沿江大道79号门口前方花盆铁树上面,纸由包着一个”给王和杰,之后就离开了,毒品谁拿走的其不清楚,其发的短信已被删除。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早上,其去银行后面的一幢单间出租房内找王和杰时看到过一把黑色枪。郑相金指认出本案被告人王和杰、张益孟、郑冰玲和叶文春,以及辨认了抛毒地点。14.同案犯杨珍的供述,其是王和杰的女朋友,在2016年7月6日其受王和杰的指使在王和杰家二楼茶几下面找到10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裹的冰毒,其用电子称单独一小包重约1.3克,10包冰毒连包装在内重14.27克。其将称量照片发给王和杰确认后,将毒品放在王和杰家后门楼下,由王和杰通知买毒品的人来拿。其知道相金有帮王和杰抛放毒品,其听王和杰说过王和杰与益孟准备一起去昆明买毒品,但后来没去成。其听王和杰讲家里的枪是从他朋友那里拿过来的。其于2016年6月24日晚上受王和杰指使其通过支付宝向“小唐”转了5500元,据“小唐”称转的钱是让他去拿货。杨珍辨认出张益孟就是其所说是益孟,辩认出郑相金就是其所说的相金,辨认出唐忠超就是他所说的“小唐”。15.同案犯郑冰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日左右一天下午5时许,其与王和杰、张益孟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眼镜烧烤排档吃饭,张益孟因为“小清”之前举报王和杰贩毒的事情与“小清”在电话里吵起来。当时张益孟情绪很激动,开始向王和杰要匕首,王和杰不给他,为了稳定张益孟的情绪,王和杰打电话叫“阿牛”来商量这件事。后来他们就到柳市镇一个宾馆里找到“阿牛”。王和杰将事情跟他讲了以后,张益孟还是很冲动,为了稳定他的情绪,王和杰就向“阿牛”提出去拿枪。于是“阿牛”就联系了“阿玉”拿枪,“阿玉”叫他们去城南街道红庄酒店找他,晚上11点左右,王和杰开车带着他们去红庄接到“阿玉”,“阿玉”带他们去城南街道南草垟村,后来“阿玉”和“阿牛”下车从一条巷子里过去拿枪,后来他就拿了一条装了枪的白色纸袋子放在车上。他们开车送“阿玉”回红庄,接着他们四个人就回柳市镇。当天晚上他们四人一起住在柳市一个宾馆的一个房间里,枪一直在王和杰的车副驾驶脚垫上。第二天早上6点钟左右,“阿牛”把他们叫醒说枪放在副驾驶那里不安全,随后他们就把宾馆的房间退了,一起开车到其在柳市镇车站路银行后面金利是公寓的暂住处楼下。下车的时候,王和杰从车里把装有枪的白色纸袋子交给其,其就把枪放在2××房间暂住处。“阿牛”当时就走了,其把枪放在床上,然后去买早餐,回来时看到张益孟拿着枪在看,后来张益孟就把枪放在床边窗户下的衣柜旁边,后来其与王和杰、张益孟三人一起在其暂住处睡觉。早上九点左右,“金彩”打电话过来,其把王和杰叫起来接电话,他们讲买毒品的情况。王和杰说自己很想睡觉,就把他的手机和一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海洛因交给我,让我和“金彩”联系。其到柳青路平安银行那边准备抛毒时,发现一个打电话的男子刚好挂电话很像是“金彩”,其经询问后将毒品交给了“金彩”就回去了。其后接到“阿牛”电话并接“阿牛”到其暂住处玩。中午左右,郑相金过来,他坐在衣柜上的凳子上,脚踢到枪子,其就说张益孟怎么把枪乱放。到晚上8点多,其与王和杰一起开车到XX堡王和杰的家里,王和杰把枪拿过去藏在家里,其不知道具体藏在哪里。郑冰玲辨认出王和杰、张益孟、辩认出“阿金”就是郑相金、唐忠超就是“小唐”、施某就是“金彩”、陈招玉就是“阿玉”、叶文春就是“阿牛”。经郑冰玲现场辨认,枪支是叶文春从南草垟村拿的,其无法认出是哪幢房子拿的。并辨认在广发银行后面金利是公寓2××室其暂住处的房间,枪放在床边上,靠近窗户衣柜地上。16.同案犯唐忠超的供述,2016年7月11日11时19分许,王和杰让其到城东街道客运站一个茶馆找一个叫“三妹”的人,后来其找到“三妹”,王和杰叫“三妹”打电话给他,后来王和杰跟其讲“三妹”是少数民族人,她那里没有银行,就让其把银行卡号给他,其就把尾号1345的建行卡报给了他,王和杰往这张银行卡打了20300元。其根据王和杰吩咐在这张卡里取了20000元,将其中的19000元给了“三妹”,另外1000元是作为其帮王和杰车子年检的费用,另外300元是开滴滴专车的酬劳。其没有从“三妹”那拿东西回来,王和杰发的地址是让其将车钥匙和行驶证快递给他,其没有寄。17.被告人王和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称其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505××××87、13980××××28、15167××××87、15167××××83以及以前用过13633××××77、13689××××22、18358××××60、18815××××23、18583××××51、18255××××57等号码。2016年6月12日其在接到郑某2电话让其拿一个东西给他,其后收到小青微信转账700元,其知道是购买毒品的钱就接收了,在下午15时许,其开车到柳黄路小青的垃圾场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放在小青办公室,其走出垃圾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称自己身上及车上被查获的毒品都是自己吸食的,其购买的海洛因700元一个,买过来重量大概0.9克,其贩卖给郑某2的海洛因价格也是700元一个,用透明塑料袋饲养,连袋子有七分重,净重五分多一点,其就是赚这点差价,具体利润算不出来。其于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一带向“阿月”购买15克海洛因,并让对方将毒品送到成都市城隍庙大发电器市场交给其父亲王建业。当天其到王建业的店内让他帮助邮寄毒品。次日,其回乐清后接到其父亲电话称货已收到,问怎么发给其,其通过微信发了一条“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XX堡二村后岸角,XX,收件人电话18255××××57,发件人电话18583××××51”。让他把毒品装在电表中,并按这个信息给其邮寄。后来,王建业将毒品装在一个电表中,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其。其称郑相金在其购买的毒品量比较大,其偶尔会让郑相金帮忙抛藏毒品,其后会补偿给郑相金抛藏的毒品量,同时在郑相金向其购买毒品时给予优惠。在2016年6月17日14时许,一个之前向其买过毒品的人拨打其18583××××51的电话,说自己现在没有钱,晚上会有钱给其,让其先拿一克毒品海洛因给他。其同意后用18583××××51打电话给郑相金,让他放一个毒品海洛因。后来,郑相金发短信其毒品放在七里港沿江大道那边,其用18255××××57将藏毒地址发送给这个吸毒的人,第二天吸毒的人才将700元打到其用的账户名为“杨梅”的农业银行卡上。2017年7月初,王和杰去成都的时候,指使过杨珍抛藏过几次毒品,其中在2016年7月6日,陈某向其购买10克冰毒,其让陈某到其家拿。随后,王和杰打电话给杨珍到他家二楼茶几下面找10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当时杨珍还发了称量的照片给其看,其看到每包毒品连包装是1.3克左右,其平时称过这些毒品包装袋,每条包装袋基本上在0.26克,10包毒品是14.27克。杨珍告诉其毒品放在他家后门楼下,其通知陈浦津去取。2016年7月8日,陈浦津电话与其联系购买10克冰毒和1克海洛因。其跟陈某讲去其家拿,其在家中三楼卧室称了10克冰毒和1克海洛因,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因为陈某腿脚不方便就叫“章光”骑电瓶车带着陈某到其楼下,其将毒品从楼上扔给了陈某。“章光”对陈某购买毒品并不知道。其称陈某从他这拿的毒品他们没有讲好价格,陈某会从其他地方拿到毒品还给他,陈某是因为没有毒品了所以在他那边拿毒品吸食。2016年7月11日其用手机与“小唐”联系,让“小唐”帮发50克海洛因给其,“小唐”让其把钱打给他。于是其通过农行ATM机用卡号为62××15转了20300至“小唐”卡号为62××45的银行卡上,毒品是“小唐”从“三妹”那联系并买的,买来之后其让“小唐”以快递的形式寄给其,并用自己的手机发送“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XX堡二村后岸角。收件人XX,15167××××83,发件人张武15167××××87”,在短信中其还跟“小唐”讲把快递费给支付了。寄了之后“小唐”把顺丰快递的编号664742713321发给其。2016年7月15日10许,其签收了快递并上了二楼将编号为6647427133321的快递单撕成了几片扔在茶几旁边的垃圾桶里了,快递里面的电能表内藏着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其让“小唐”寄50克毒品海洛因给其的,但其猜寄过来差不多20克左右,当时其还没有称量。其就将毒品拆开拿出一部分海洛因吸食,其余部分放在茶几上。在此过程中其听到楼下有很响的撞门声,就知道是派出所的人过来抓他,其就将抓起放茶几上的毒品,到三楼卫生间将毒品倒到马桶里。其从楼顶逃到隔壁邻居家被抓获的。这次顺丰快递除了被其冲进马桶的那些毒品外,还有在其卧室内搜查到的那些毒品海洛因,后来当面称重为1.93克。其是以380元每克向“三妹”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其给唐忠起转账的20300元,其中19000元是给唐忠超购买50克毒海洛因的,1300元是给唐忠超的费用。其与郑冰玲是男女朋友关系,认识2个月左右。郑冰玲有帮他送过一次毒品,是2016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早上,施某电话联系其购买400块钱的毒品海洛因,其答应后就叫郑冰玲在其包里拿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重量约0.5克,由于其想继续睡觉就让郑冰玲接了施某的电话,毒品也是郑冰玲送的。其不知道在其家里搜查到的枪支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搜到枪的房间其已很久没有去了。王和杰辨认出张益孟、郑相金、唐忠超、陈某、郑义。18.通话记录、网络结构图,证实在2016年5月9日下午王和杰使用的手机号码18358××××60、18815××××23、136××××77与郑义使用的手机号码18357××××73、许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757××××70有多次通话记录。证实在2016年5月24日21时26分,郑某1用手机1317567****与王和杰13980××××28有过联系。证实在2016年6月12日下午14时许,郑某2手机号码13738××××77与王和杰18815××××23有过联系。证实2016年6月17日14时许,葛某与王和杰、王和杰与郑相金之间的通话情况。证实2016年7月11日至12日,王和杰15167××××83与唐超忠13551××××61在多次联系。证实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施某18858××××22与王和杰13633××××77有多次通话记录。19.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手机内容截图,证实陈某曾让王和杰叫郑义送毒品给他。证实2016年5月24日21时许,郑朋飞用微信向“胡杰”转账300元的事实。证实王和杰向王建业发送内容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XX堡二村后岸角,XX,收件人电话18255××××57,发件人电话18583××××51”的微信。证实葛某于2016年6月10日收到王和杰18815××××23号码发送的户名为杨梅,账号为62××72农行账户的短信内容。证实王和杰与杨珍以及陈某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王和杰多次领取陈某的红包。唐忠超手机存13980××××28的号码为“杰哥”,该号码对应微信昵称为“浪子”,唐忠超备注为“节哥”。“节哥”在2016年7月10日22时37分给唐忠超发微信“明天我打电话给她说你明天直接过去,去知钱先打电话给我把钱打过去给你”,2016年7月12日12时37分许唐忠超要“节哥”发地址。手机号码为15167××××83于2016年7月12日13时24分发送短信内容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XX堡二村后岸角。收件人,XX,15167××××83,收件人张武15167××××87,把运费给了发快递”。唐忠超回复“好”。证实在2016年7月1日13时许,王和杰与杨珍微信聊天时曾提到要把枪先送到别人那里去。20.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当场称量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5月9日下午在乐清市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村口从郑义身上提取手机二只、毒品疑似物七包(经鉴定,净重3.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资1900元。现金1900元已返还许某。2016年5月24日在乐清市柳市镇荷盛村郑朋飞家门口提取郑朋飞身上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6月12日民警扣押王和杰手机(号码18815××××23),在郑某2的电脑桌上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5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王和杰右边裤子口袋扣押铁盒一个,内有四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三个一元纸币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2.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并在王和杰车内搜到十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6.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7月15日,公安民警提取、扣押王建业的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882××××61)。2016年6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证人葛某上交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一包(经鉴定,净重0.1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用口香糖锡箔纸饲养毒品一包(经鉴定,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郑相金处扣押手机三部(分别是三星手机15088××××55、Hisense手机13757××××11、shown手机13029××××12)。2017年7月15日,公安民警扣押杨珍手机号码为15957××××49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并对该手机进行检查。2016年7月26日,公安民警扣押了陈某的两部手机(银色opport手机号码1308865****以及金色华为手机号码18757××××55)。2016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唐忠超身上提取扣押了三星手机(号码为13551××××61)、DRSAY手机(号码为15980××××83)各一部以及卡号为62××45建设银行卡和62××81中国银行卡各一张。2016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王和杰家搜查并扣押了三个电能表、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85克、0.73克、0.26克、0.52克、1.41克、3.59克、0.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07克、1.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王和杰指出“小唐”寄过来的海洛因净重1.93克)、黄色顺丰快递纸盒、被撕成八份的快递单(单号为66474713321)、银行卡、平板电脑、手机、现金、一把疑似枪支和一发子弹等物品。21.毒品上交笔录,证实上述所查获的毒品上交至乐清公安局禁毒大队。22.快递单,证实寄件方信息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西路,手机号码18583××××51,收件方信息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XX堡二村后岸角XX,手机号码18255××××57。顺丰快弟单号为66474271321于7月12日寄出。2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王和杰卡号为62××15向唐忠超卡号为62×45转账20300元。24.航空信息查询记录,证实王和杰于2016年6月14日从温州永强飞往成都双流,次日从成都双流飞往温州永强;证实王和杰、郑冰玲于2016年7月3日晚上飞往成都,7月8日早上返回温州。25.枪支、弹药鉴定书、涉案枪支保管收据、枪支照片,证实2016年7月15日查获的藏于王和杰卧室疑似枪支系枪支,该枪支于2016年7月21日保管于乐清市公安局治安二大队。26.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建业、杨珍在2016年7月15日尿检结果呈阴性。27.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2日15时25分,公安民警在乐清市环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抓获王和杰。2016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乐清市XX镇XX堡村后岸角王和杰家抓获王和杰。28.光盘、监控截图,证实2016年6月12日民警搜查王和杰辆毒品的视频。证实王建业与王和杰在2016年6月16日的多段语音。证实2016年7月12日18时03分许,一男子到顺丰公司寄快递,由其本人填写快递单,并当场对一白色盒子装的物品进行包装,18时12分许离开。经王和杰指认监控截图中穿白衣服短裤的是“小唐”,即唐忠超。(银行转账记录电子版)证实尾号为7672的杨梅的账户于2016年6月18日12时11分,现存入700元。29.鉴定文书,证实快递单号664742713321上寄件人书写的可疑字迹与唐忠超的笔迹样本是同一人所写。30.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有关犯罪事实。31.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和杰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告人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和杰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和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和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和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和杰一人犯数罪,在前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和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物;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和杰十六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物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和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以及枪支一支、子弹一发、手机六只、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徐益程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