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行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慧丽、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慧丽,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慧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交界路92号。负责人刘阳,所长。再审申请人冯慧丽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5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慧丽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在天津市××双口镇被镇政府官员群殴后,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控告信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及立案或者不立案通知书,但一审法院却审理为立案侦破再审申请人被打一事,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错误;2.一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被申请人履行刑事控告的职责,立案侦破再审申请人被打一事,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的规定询问当事人,诉讼程序违法;4.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受案回执及立案或者不立案通知书,是不是刑事案件是被申请人确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以后的事情,两审法院遗漏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两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对再审申请人的控告立即受案并出具受案回执,对该控告核查后出具不立案或立案通知书。诉讼中,再审申请人亦明确系要求被申请人针对刑事控告履行职责,立案侦破再审申请人被打一事。因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是否受案或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主张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被申请人确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以后的事情,并据此主张两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询问的审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规定询问当事人违法,与案件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冯慧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慧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