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行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终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601。法定代表人卢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飞聪,该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锡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政府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颜廷峰,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海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该局信息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在伟,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飞聪、杨锡泉,被上诉人徐州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李海波、委托代理人王宏伟、马在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腾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安监局就涉案纠纷的解决协商达成一致,上诉人金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贵明审 判 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