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素娇与李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娇,李燕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433号原告:吴素娇,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蓉,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被告:李燕雄,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原告吴素娇诉被告李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素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娇以与被告李燕雄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吴素娇承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