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薛凡春、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凡春,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873号申请人:薛凡春,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44521482J,住所地梁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凡春与被申请人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凡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申请人薛凡春与案外人李晓琳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凡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正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薛凡春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童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