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426号被告人何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胜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酒兰、谢长秀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登高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杰酒后驾驶一辆湘AH46**小型轿车,行驶至宁远县一中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从何杰于发案当日提取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96mg/100ml。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杰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对何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未交纳罚金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效力十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胜富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人民陪审员  谢长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登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行,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