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耀原申请执行彭新周王彦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耀原,彭新周,王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00号申请人:余耀原,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新周,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彦卫,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本院在执行余耀原申请执行彭新周,王彦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耀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0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