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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俞重霄、张耀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重霄,张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5751号申请执行人俞重霄被执行人张耀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70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耀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耀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耀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7的存款人民币8123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