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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茶英与黄光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茶英,黄光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民初614号原告:陈茶英,女,汉族,1940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果,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系原告之子。被告:黄光托,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丰顺县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宁,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原告陈茶英与被告黄光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茶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果、被告黄光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陈江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茶英诉称,原告的房屋于2000年3月竣工建成。在建房之时,原告曾与被告的祖父母、父母口头达成以地方换地方协议。原告有一多年种植有龙眼树的地方换给被告父母使用(该地块有旁证),并交换现正常使用的排水沟作为原告房屋的排水设施。该水沟长20米,宽0.4米自建好房屋至今一直由原告使用。2017年3月初,被告不遵守父母之前承诺与原告所达成的协议,前来将水沟堵死,要求我进行不合理的土地补偿。被告行为属于故意刁难,将已成为原告事实使用的土地敲诈勒索原告。排水设施被堵严重威胁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告屋后的长20米,宽0.4米的排水沟原状,恢复排水保证房屋安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黄光托辩称,堵住排水沟确实是被告所为,但事出有因。2000年原告建房时,原告与被告祖父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按协议约定,原告一棵龙眼树及地方,换被告家的三棵相思树及地方,即黄光对屋向南天窗东边八字边平直至黄洪春的围墙角,并在中间双方留贰拾公分作为双方的公用水沟,但原告违反协议,在兴建房屋时,没有留足贰拾公分地方作共用水沟,反而侵占被告家的地方建房。原告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家的合法权益,对于在被告家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丰顺县汤坑镇苏山村村民。2000年,原告家庭计划在承包地上建房,为扩大房屋占地面积,与被告家庭达成了一份土地互换协议,约定原告家一棵龙眼树及地方,换被告家的三棵相思树及地方,即黄光对屋向南天窗东边八字边平直至黄洪春的围墙角,并在中间双方留贰拾公分作为双方的共用水沟。原告家在房屋建成后,在毗邻被告家土地的屋后墙边留一水沟用于排水。2015年,双方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方建房已经占用了被告家土地,争议排水沟则完全位于被告家土地上,原告方无权使用,遂用废物、泥土等堵住该排水沟。双方纠纷经当地村委、镇综治办调解无效,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黄光托认为原告房屋侵占被告家部分土地,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其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堵住排水沟,严重妨碍原告家排水,影响原告生产、生活,扩大了双方矛盾,做法欠妥。原告房屋在未被相关部门因违章或侵权等原因强制拆除前,原告对其房屋的享有的所有权及衍生的相邻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私力随意侵犯。现原告主张被告恢复排水沟原状以方便排水,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光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堆放在原、被告家庭不动产毗邻处排水沟里的废物、泥土,排除妨碍,恢复排水沟排水功能;二、驳回原告陈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黄光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清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俊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