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皇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195号罪犯林皇,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官坝村官坝三小组**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罪犯林皇2015年12月2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林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皇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计考核12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该犯属首报减刑。另查明,罪犯林皇原判罚金4000元,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再燕审判员  陈 学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