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昌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彦,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昌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以鄂安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昌彦酒后驾驶鄂K×××××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10省道洑水镇洑水村2组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昌彦受伤、鄂K×××××号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李昌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查获时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李昌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昌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昌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昌彦酒后驾驶鄂K×××××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10省道洑水镇洑水村2组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男,殁年72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昌彦受伤、鄂K×××××号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李昌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查获时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李昌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昌彦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昌彦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安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昌彦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张某、金某、程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昌彦的供述与辩解;4、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他人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昌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昌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昌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幸生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