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崔某1与张某2、张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张某1,张某2,崔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588号上诉人(原告原告):崔某1,男,1933年1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健,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诉讼代理人:丁光海,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2,女,1970年5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兼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3,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崔某1因与被上诉人崔某2、张某1、张某2、崔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明确。本案中,一审法院追加张某4之女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张某4之女的姓名及其他自然情况均不详,并不符合作为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将其追加为原告属于程序错���。同时,本案实为析产继承纠纷,现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北京市海淀区正白旗某号院落及房屋的拆迁利益,一审法院应当审查界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即原院落及房屋的权利归属及份额,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所享有的比例,从而就对应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鉴于上述问题,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零一十六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磊审 判 员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