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胜微、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微,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25号申请人:李胜微,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林垟村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陈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7日,申请人李胜微以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两人,分别为吴陈雷、吴燕雪。吴陈雷担任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吴燕雪担任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截止2017年7月7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5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不能金额为1163934元,其中申请人李胜微对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4000元未获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胜微系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李胜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李胜微申请被申请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李胜微对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审 判 员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意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