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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834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8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812A室。法定代表人:徐晶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管理区新安自编号2号。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焱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网络银行等资产,除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40735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异议。鉴于被执行人广东广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理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