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卢聪与林填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林填威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37号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填威,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聪诉被告林填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