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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卢聪与林填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林填威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37号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填威,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聪诉被告林填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