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葛榕胜申请执行XX、王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榕胜,XX,王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葛榕胜,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8日,福建省长乐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长生村*组。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被执行人:王春芬,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子乡高庙村。(系XX之妻)申请执行人葛榕胜与被执行人XX、王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存贵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