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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清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清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3执1331号被拘留人:戚清洋,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清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清洋拒不履行(2017)浙02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法对被执行人戚清洋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戚清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