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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利敏与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利敏,袁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203号原告成利敏,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袁俊杰,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利敏诉被告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利敏撤回对被告袁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成利敏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