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利敏与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利敏,袁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203号原告成利敏,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袁俊杰,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利敏诉被告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利敏撤回对被告袁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成利敏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