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葛维东与邵福华、于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维东,邵福华,于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葛维东,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福华,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于胜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葛维东与被执行人邵福华、于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邵福华、于胜斌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葛维东借款4.9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1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51510元,每月13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逾期给付按原判决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字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