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李某3、李卫林等与焦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3,李卫林,魏书芬,李某1,李某2,焦亚,北京路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497号原告:李某3,女,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李卫林,男,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李某3。原告:魏书芬,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李某3。原告:李某1,女,200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李某3。原告:李某2,女,201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李某3。被告:焦亚男,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路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英,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主要负责人:李扶坚,总经理。原告李某3、李卫林、魏书芬、李某1、李某2与被告焦亚楠、北京路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焦亚楠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符合中止诉讼的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木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