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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施德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施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3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F157201574(1-1)。负责人:方家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安徽关系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3号(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137035。负责人:程志平,公司经理。被告:施德龙,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施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