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光勇、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勇,王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56号申请人:周光勇,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康兵,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勇与被告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光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康兵银行存款5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王康兵价值590万元的其他财产。周勇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额为5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光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康兵银行存款5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王康兵价值59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周光勇已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