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法定代表人:畅立刚,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侯某某、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2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规定,因此,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在本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本院对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享有管辖权。经本院释明后,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拒绝撤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皓博审判员 曹都来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