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聪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90号公��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聪聪,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聪聪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聪聪于2017年6月2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红色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团结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本市武昌区湖北大学南门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夏聪聪送到汉阳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夏聪聪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聪聪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夏聪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聪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聪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