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广玉与马宪智、曹映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玉,马宪智,曹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孙广玉,住所地前郭县被执行人马宪智,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曹映月,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玉与被执行人马宪智、曹映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4号执行公证文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4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