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西中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西中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东环路迎富街74号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565998-6。法定代表人:彭小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欣,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凰村乡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46133Q。法定代表人:胡红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67元减半收取14333.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港宏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再生审判员 陈小江审判员 曹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