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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特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伟与李瑞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李瑞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特758号申请人:唐伟,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李瑞莉,女,192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唐伟与被申请人李瑞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伟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