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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晏敬国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3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敬国,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晏敬国,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远。住所地盐源县。本院在执行晏敬国与盐源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