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23史金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2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金平,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金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050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史金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史金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金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史金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金平撤回上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蒋 峻审 判 员 王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明亮书 记 员 杨 皓 百度搜索“”